
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对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6日下午,刘某子骑自行车沿国道319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13时38分许,刘某子行驶至G319线汉寿县太子庙镇集镇路段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湘ANL868小型越野客车(由钟某军驾驶),刘某子骑自行车从湘ANL868小型越野客车左侧绕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遇卢某才驾驶赣C6970X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12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沿国道319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导致赣C6970X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12G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右前侧与刘某子骑行的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刘某子当场死亡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卢某才驾车遇刘某子骑的自行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未减速让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卢某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之规定,卢某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钟某军驾驶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钟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钟某军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处罚情况】(一)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卢某才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对其最高准驾车型进行吊销处理,现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民事赔偿部分按照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现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 辑:刘译林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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